開頭阿勇就先給答案

"基本上"中華民國允許雙重國籍!

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的外國國籍

這是沒有問題的

 

那前總統馬英九 一家子去中國的盧麗安 邵子平又有什麼爭議問題

 

因為魔鬼藏在細節裡啊!

待阿勇慢慢說來~~~

 

好了

 

既然說是"基本上"中華民國允許雙重國籍!

那說了基本

想必就有例外

 

例外1.

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元首、政府官員、公務員、陸海空軍將官。

換句話說

如果是上述身分的人 是不允許擁有雙重國籍的

 

而當時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便是陷入"類似"爭議中

為什麼說是類似?

因為前總統馬英九先生其實擁有的並非美國護照(國籍)

而是美國綠卡

簡單來說


美國護照:擁有美國護照就是美國公民,是美國政府認可的擁有國籍身分的公民,他/她享有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在內的所有美國公民的權力,即使"終生"不在美國居住也可以保有美國國籍。(美國國籍採屬地主義  所以很多人會飛去美國生美國孩子就是這個道理)

美國綠卡:而“美國綠卡”其實只是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並不代表擁有美國國籍,不屬於美國公民,所以也就不當然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美國公民權利,而且!必須每年在美國居住一段時間(181天)才能保有這種綠卡,換句話說,如果是長年不在美國居住則將喪失這種綠卡。(此種綠卡可藉由工作 等方式"申請"  所以擁有永遠居留權 不一定享有公民權。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

 

 

所以無論前總統馬英九先生是否為他口中宣稱的" 綠卡多年沒使用會「自動失效」" ,根本上這並不適用於上述的政府官員不得擁有雙重國籍

因為綠卡只是永久居留權而非國籍啊!

 

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限制呢?

阿勇是這樣理解的

身為公務人員的老闆是國家

你總不能同時在兩個老闆底下工作吧(兼差就算了XD)

 

例外2.如果是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放棄原國籍(特殊功勳者及高級專業人才除外)

什麼意思呢?

以本身為烏克蘭人的瑞莎當初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為例

(A)首先《國籍法》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

所以瑞莎需先喪失原有國籍

(B)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歸化取得台灣國籍,以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台灣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當事人就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即可於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同時領取國民身分證。

再來申請中國民國國籍

 

但為什麼瑞莎當初處理時困難重重?歷經五年才真正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呢?

主要是因為烏克蘭政府本身奉行一中原則並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因此遲不核發瑞莎的喪失國籍證明

再加上剛好瑞莎的歸化申請是在國籍法修法之前 所以不適用新法

幸好 現在已全面適用新法 國籍法修法後的申請歸化有五個步驟:

  1. 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2. 居留滿3年後,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3. 向原國籍國家辦理「放棄國籍」,向移民署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
  4. 住滿1年,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
  5. 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並請領「國民身分證」

 

 

3.如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這個就是開頭提到的 盧麗安  邵子平接屬於這一種類型

阿勇再講結論_即便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的國籍 也不會"強制要求放棄中華民國的國籍"

我再說一次喔

 

依照國籍法,中華民國公民喪失國籍須經內政部許可,實際中不存在強制要求放棄國籍的情況。

那他們面臨的是什麼問題?

主要是因為如果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則陸委會會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將她們除去「戶籍」。

注意,這只是是「戶籍」 「戶籍」「戶籍」「戶籍」「戶籍」「戶籍」「戶籍」「戶籍」「戶籍」

並非"國籍"   所以「國籍」並沒有被"取消"的。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所以台灣法學專家邵子平是因為辦理中國身分證,違反上述規定 故3月時入境台灣遭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其戶籍,也因此喪失全民健保、公教人員退休金還有選舉投票等權益,但並未喪失國籍喔!

其實邵子平若要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可檢具經海基會驗證註銷中國地區戶籍及曾在台設有戶籍的證明文件,依「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向移民署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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